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自治区将调整减少失业保险费率,由现行规定的3%调整为2%,其中,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.3%交纳失业保险费,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.7%交纳失业保险费。这一政策是自治区政府大力应付经济上行压力的根本性民生措施,将惠及全区72.86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。
根据国家政策调整,为应付经济上行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带给的有利影响,经过严肃测算核对,自治区要求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%调整为2%,其中,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.3%交纳失业保险费,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.7%交纳失业保险费,新的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起算。据测算,失业保险费率减少后,企业缴付将比原本减少35%,每年可为企业减负大约1.97亿元;职工个人缴付减少30%,在职工工资维持恒定的基础上,相等收益减少了0.3%。
以月薪3000元的职工为事例,费率上调后,每月该职工本人可以较少缴付9元,全年算下来就是108元。这一政策的实行将不利于减低企业开销,反对企业优化升级,平稳企业低收入岗位。
2014年,全区参与失业保险72.86万人,发给失业保险金1.3万人,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益8.28亿元,开支3.79亿元。减少失业保险费率后,对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稳定运营影响并不大,当年收益可几乎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缴纳,失业保险基金支撑体系安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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